人民法院裁判不支持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之剖析
在目前房企债务逾期但国家已颁布政策稳定房企的状况下,对于已拥有竣工条件、出货条件的项目,逾期交房期限已满足购房合同约定的解除购房合同条件,人民法院不支持解除购房合同可能更有益于保护购房者的权益。
(1)产品房购房者的解除权
产品房购房者的解除权,可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。
在适用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,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第47条规定,“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收获时,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,人民法院应当审察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不是显著轻微,是不是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达成,依据诚实信用原则,确定合同应否解除。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,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达成,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反之,则依法予以支持。”该会议纪要明确人民法院在认定约定解除权条件是不是收获时,不可以完全依据合同文本机械地确定合同是不是解除,而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,并综合考量违约方的过错程度、违约行为形态、违约行为的后果来判断合同是不是应予解除。人民法院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与鼓励买卖为原则,不适合随便地否定一个已经生效甚至已经做出大多数履行的合同。
而适使用方法定解除权四种情形分别为,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;预期违约情形;迟延履行主要债务,经催告后仍未履行;因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。由此可以看出,“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”是判断是不是存在法定解除权的本质及核心,也就是说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是合同法定解除的实质条件。在目前“保交楼”及一系列金融政策的支持下,双方订立产品房预售合同的房子交易目的,其达成的可能性非常大。即便购房者依据“批复”倡导优先受偿权,在怎么样认定房子不可以出货且无实质出货的可能上,依旧存在很大困难程度。
(2)裁判考量原因
产品房的退房或水平问题总是以群体性的态势出现,因此,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,除审察实体外,还会结合当地形势政策及为防止
大范围爆发退房热潮等原因,站在房企和购房者双方利益最大化角度考量,以推进复工复产维护房产环境稳定为原则,防止发生一旦确认解除合同,房企没能力退款,购房者的权益亦没办法得到切实保障。